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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近日在官網公布《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》。 復函稱,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《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》(桂食藥監報〔2015〕69號)收悉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定,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。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氧化鈣》(GB 30614-2014)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的技術要求。鑒此,企業(包括自產自用的企業)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。